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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工动态

关于转发《东理团〔2008〕3号关于评选2007—2008学年度团学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通知》的通知

发布单位: 更新时间:2014/08/11 22:52:35 访问量:
院内各团学组织:
    一年来,我院各级团学组织在上级团学组织和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,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,围绕学院迎评促建以及和谐校园构建两大工作重心,扎实开展工作,取得了可喜的成绩,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。为表彰先进,树立典型,深化我院团学组织的评优创建活动,为我院建设成为具有创新特色的名牌地方院校继续贡献青春力量,院团委决定在今年“五四”期间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项目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 (一)集体类
  红旗团总支、红旗学生会、红旗团支部、先进团支部、先进志愿服务站
  (二)个人类
  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学生会干部、优秀团员
二、评选条件
  (一)“红旗团总支”评选条件
  1.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,按照团委的工作部署,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,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和需求,创造性地开展团的各项建设,在校风、学风建设中成绩突出,得到党政领导和团员青年的广泛认可,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  2.组织机构建全,制度建设完善,重视团干部的培训,队伍素质高,作风扎实,富有开拓创新精神,受到团员青年的拥护;
  3.认真做好团员发展、团员管理教育、“推优”和团费收缴等工作,开展增强团员意识教育和主题团日活动富有成效;
  4.在开展团的思想教育、学术科技、文化艺术、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等工作中,成绩突出,特色凸显;
  5.密切配合团委的日常工作。
(二)“红旗学生会”评选条件
  1.按照《东莞理工学院学生会章程》和各项相关制度开展学生会工作;
  2.围绕学院中心工作,按照院学生会的工作部署,根据自身实际情况,结合学生特点和需求,创造性地开展学生会的各项建设,得到党政领导和学生的广泛认可,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  3.组织结构健全,制度建设完善,学生干部整体素质高,作风扎实,富有开拓创新精神,受到学生的拥护;
  4.认真做好学生会干部的选拔、培训和管理工作,拥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的学生会干部队伍;
  5.结合本单位实际,积极开展校风建设、学风建设、校园文化建设等活动,成绩突出,效果显著;
  6.积极参与全院性活动,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,切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;
  7.密切配合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。   
(三)“先进团支部”评选条件
  1.支委成员分工明确,作风扎实,业务熟悉,积极工作,富有开拓创新精神,开展工作有计划、有落实、有总结。支委成员在学习、生活、工作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;
  2.支部工作制度健全有效,团费收缴正常,团日活动丰富多彩,支部整体精神面貌积极向上,能积极配合上级团组织工作,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;
  3.团员组织观念强,参与组织生活热情高涨,能按时缴纳团费,自觉履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有良好的学风、班风,支部团员的学业成绩总体水平高或有较大进步;
  4.本学年内须举办两次以上的团日活动;
  5.全体团员本学年没受到任何处分。
(四)“红旗团支部”评选条件
  除具备“先进团支部”的条件外,还需具备以下条件:
  1.支部工作有亮点,有特色,工作业绩突出;
  2.支部活动内容丰富,适合新时期青年的特点,实现思想性、知识性和趣味性的有机统一,团员青年参与度高;
  3.参与院级以上团组织举办的主题团日活动曾获奖励。
(五)“先进志愿服务站”评选条件
  1.具有良好的志愿服务理念,组织机构完善,管理规范;
  2.紧密团结和凝聚学生志愿者,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,并已形成自身的活动品牌;
  3.在志愿服务中贡献突出,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;
  4.注册志愿者人数占该系(院)总人数的70%以上。
(六)“优秀团干部”评选条件
  1.担任团干部半年以上;
  2.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,努力向党组织靠拢;
  3.有良好的道德品质,积极参加各种义务劳动与公益活动,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;
  4.竭诚服务团员青年,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,集体观念强,富有开拓进取、务实创新的精神,能根据团组织所布置的任务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;
  5.组织协调能力佳,工作效果好,团结协作意识强,有良好的群众基础;
  6.积极参与各类团学活动,表现突出;
  7.本学年无违纪现象出现。
(七)“优秀学生会干部”评选条件
  1.担任学生会干部半年以上;
  2.思想政治素质好,学习态度端正,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;
  3.工作能力强,坚持工作原则,讲究工作方法,能结合实际情况,有特点、有成效地开展学生会工作;
  4.全局观念强,能主动协调、配合学生会干部开展工作,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;
  5.组织观念强,能密切联系群众,有良好的群众基础;
  6.本学年无违纪现象出现。
(八)“优秀团员”评选条件
  1.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,努力向党组织靠拢;
  2.有良好的道德品质,积极参加各种义务劳动与公益活动;
  3.积极参与各类团学活动,表现突出;
  4.学习成绩优良,本学年必修课无补考记录;
  5.本学年无违纪现象出现。
三、评选办法
(一)“红旗团总支”评选办法
  1.参评团总支填写《2007—2008学年度红旗团总支申报表》(附件4)并撰写申报材料(2000字左右)一并交团委。申报材料主要反映团总支班子建设、主题(特色)活动、团支部建设、阵地建设等方面的情况。
  2.团委将召开“五四红旗团总支”评选大会,参评团总支的书记结合自制PPT材料,介绍团总支工作情况(时长为6分钟以内),团委干部、各团总支书记和第一副书记投票评选出本学年的“红旗团总支”。
(二)“红旗学生会”评选办法
  1.参评的系(院)学生会填写《2007—2008学年度红旗学生会申报表》(附件5)并撰写申报材料(2000字左右)一并交团委。申报材料主要反映学生会班子建设、主题(特色)活动、班级建设、阵地建设等方面的情况。
  2.院学生会将召开“五四红旗学生会”评选大会,参评学生会的主席结合自制PPT材料,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(时长为6分钟以内),团委干部、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、系(院)学生会主席投票评选出本学年的“红旗学生会”。
(三)“红旗团支部”、“优秀团支部”评选办法
   “红旗团支部”、“优秀团支部”的评选办法由各团总支自行设计,各团总支部按照申报名额进行评选,评选结果经系(院)公示后报团委,团委将进行审核确认。
(四)“先进志愿服务站”评选条件
  1.参评志愿服务站填写《2007—2008学年度先进志愿服务站申报表》(附件6)并撰写申报材料(2000字左右)一并交团委。申报材料主要反映志愿服务站班子建设、主题(特色)活动、阵地建设等方面的情况。
  2.院志愿服务中心将召开“先进志愿服务站评选大会”,参评志愿服务站的负责人结合自制PPT材料,介绍服务站的工作情况(时长为6分钟以内),团委干部、各团总支第一副书记、志愿服务站负责人将投票评选出本学年的“红旗团总支”。
(五)“优秀团干部”、“优秀学生会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评选办法
“优秀团干部”、“优秀学生会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”的评选办法将由相关单位自行设计,并按照申报名额进行评选,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团委,团委将进行审核确认。其中,“优秀团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的评选由系(院)团总支负责(团委名额的评选由团委组织部负责),“优秀学生会干部”的评选由系(院)学生会负责(院学生会名额的评选由院学生会办公室负责)。
四、评选名额
“红旗团总支部”、“红旗学生会”、“优秀志愿服务站”的评选名额各为3,其它奖项的评选名额详见附件1—3。
五、工作要求
  1.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,严肃认真,走群众路线,注意听取各方意见。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要有代表性,要经严格考核、集体讨论决定,确保推荐质量,并在单位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。
  2.各相关单位要把此次评选表彰工作作为团学工作成效的检验,作为对团学工作的有效促进。要通过推荐评选,发现典型,总结经验,表彰先进,推动我院团学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。
  3.要以评选活动为契机,加大宣传力度,营造学习先进的浓厚氛围,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风气,进一步促进校风、学风建设。
  4.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表和申报汇总表(附件7)、撰写申报材料和制作工作汇报材料,并以系(院)为单位将材料于4月30日前报团委(院级学生组织的材料单独报送),材料电子版一并发到团委工作邮箱(dglgtw@163.com),联系人:吴炳和(电话:13794865757,短号:665757)、莫振扬(电话:13728280040,短号:680040)。
 
附件: 1.2007—2008学年度红旗团支部、优秀团支部申报名额表;
          2.2007—2008学年度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团员申报名额表;
          3.2007—2008学年度优秀学生会干部申报名额表;
          4.2007—2008学年度红旗团总支申报表;
          5.2007—2008学年度红旗学生会申报表;
          6.2007—2008学年度先进志愿服务站申报表;
          7.2007—2008学年度团学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申报汇总表。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共青团东莞理工学院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八年四月二十三日